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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016年5月17日入职,使用期6个月,3年合同,因为客户原因驻场项目结束,2016年11月23日我司通知他要结束,但是项目需要做到2016年12月9日,我司给予他赔偿金到2016年12月27日,员工申请仲裁需要再赔偿他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7000(他的税前薪水),这种的申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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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为是用人单位自己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依据您的描述,该名员工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因此贵公司需要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这个一个月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是税前工资。所以,如果贵公司之前赔偿该员工的金额不足一个月的税前工资的话,您需要补足所差的金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