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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和客户签订协议,“若甲方未按约通知乙方,视为已明确知晓并确认乙方所送达的结算清单之全部内容且无异议”,这条法律认可吗?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问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条款内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有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为可撤销合同。
因此,如果您的合同中不存上述情况,一般来说,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