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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召集股东会后,小股东回复文字错误标书,股东会小股东另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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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问
你好,股东会召开的召集程序一般是看公司章程的约定,所以优先看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谁召集。 如果您公司章程用的是工商范本,那么应该是跟《公司法》的规定一致的,股东会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是董事长或无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只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时,可以监事会/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监事不召集主持的,持有10%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综上,因为您未提到对方除了股东身份,是否有其他身份,所以答复如下: 对方如果只是小股东,并不是执行董事身份,说有文字错误就另行召集,开临时股东会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你可以告诉对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你的召集开临时股东会不合法,即便是强行开会作出决议,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决议。重新按照符合法律程序召集会议、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