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法务文章 - 工商登记“李代桃僵”,被冒名股东如何自我救济?
发表于:2020-01-09阅读量:(1464)
现在,随着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大幅度降低,企业在登记注册上也变得越来越便利。
这时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利用起现行法律漏洞,非法注册起公司来。
前段时间,广西那边就有一名男子,无意中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了130家公司,注册地更是遍布全国各地。
再仔细一查,大部分还都是“空壳公司”,有可能是用来做违法勾当的。
那么,万一哪天名下公司发生 “意外”,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原则上,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由冒名登记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的股东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被冒名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事实,其从未对冒名事宜提出异议或反对的,应当认定被冒名人明知或默许冒名情形,这种情况下,被冒名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当我们发现自己被冒名时,该如何应对?
01 自救指南
1、先做笔迹鉴定
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笔迹和本人笔迹不一致的鉴定结果,虽然证明能力稍弱于其他证据,但也存在一定的证明力。
因此在发现自己被冒名,首先应通过文书鉴定的方式固定证据。
2、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被冒名者可以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登记机关调查处理并撤销登记。
3、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被冒名者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
若登记机关对其要求未予处理,被冒名者可以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02 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张总,是xx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各类登记表和名录中均记载了张总为公司的股东,且有他的签字。
公司成立后不久,张总也凭借着自己人脉优势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但就在他觉得公司发展还不错的情况下,12年10月公司收到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原因是张总的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也没有补办年检手续。
所以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才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吊销了其营业执照,要求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时张总自知理亏,只好接受了这个结果。
过了一年左右,王军因为跟张总的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纠纷,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总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也判决张总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张总并不想支付这笔钱,于是他就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在庭审中,张总也辩称自己并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既未参加公司设立,也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而且他是在王军起诉后才得知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可经法院释明后,张总并未申请对工商登记材料中他的签字进行鉴定,也没有就否认他是公司股东身份提出任何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载明了张总为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也显示了张总为公司的股东。
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总签名确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前提下,无法否认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如果张总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登记信息有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院对张总xx公司股东资格予以了确认,也驳回了张总的诉讼请求。
03 实务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是否为被冒名股东,我们应该要结合以下两点来看:
? 在发生冒名股东纠纷时,多数被冒名者会首先主张其本人签名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不一致,但是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上非本人签字并不能得出被登记的股东非股东的结论。
要注意的是,“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xx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的“张某”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张总也未提出证据证明“代签者”未经其同意“冒用或盗用”其身份。
? 应主要考虑被冒名者是否知情或者默许或者进行过追认,具体而言可综合考虑被冒名者其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等等。
结合司法判例,如果被冒名股东与冒名人之间熟识或存在亲戚朋友关系、被冒名者在知道其被人冒名登记为股东后没有提出异议、被冒名股东参与过公司分红时,法院很可能认定被冒名者具备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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