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刚转正3天就被开除,“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理由真的够格吗!
发表于:2019-07-23阅读量:(2938)
| 案例
朋友小甜毕业后进入某室内设计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两个月过后,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告诉小甜,说她已经顺利通过了试用期。
可就在转正后的第三天,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突然又书面通知小甜,因为其工作能力太差,不能够胜任当前其所在的岗位,因此公司提前三十日告知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01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这家室内设计公司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而直接就以无法胜任工作与小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02
公司应该如何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与小甜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要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否则可能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未在试用期内:如果像该公司一样并未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小甜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小甜转正过后就不能够依据三十九条的这个条款与小甜解除劳动合同。
转正过后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依据此条,设计公司认为小甜不能胜任工作首先应当对小甜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若小甜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才可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30天通知小甜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此处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而直接就以无法胜任工作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
03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易法通友情提醒 : 用人单位如果想要与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要有完善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其次,要有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再者,要有客观明确的工作考核说明和评定标准;最最重要的是,不管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者,都应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而作为劳动者,当遭遇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也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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