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4阅读量:(1705)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于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栋***房。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编号31300051/24422296,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于都县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付款行赣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收款人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峡山口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13日,到期日2013年12月13日,背书人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赣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员 汤学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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