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鲍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4阅读量:(1531)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853号
原告李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谢晓,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达州市。
被告彭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鲍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谢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某、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鲍某、彭某系夫妻。被告鲍某因工程投资需要分别于2014年8月9日、2014年8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50万元。此外,被告鲍某分别在闵太华处借款30万元及在邓某处借款45万元共计75万元,约定被告鲍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并由被告鲍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因被告鲍某债台高筑缺乏偿还能力,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及资金利息(本金150万元的资金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金75万元的资金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三、借条原件四份;
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
二被告未作答辩和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鲍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鲍某因做工程差资金于2014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8月15日,被告鲍某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以上两笔借款,原告与被告鲍某口头约定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并且被告鲍某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5日。
因被告鲍某在闵太华处的借款30万元没有偿还,经闵太华、原告及被告鲍某协商,三方同意此款由被告鲍某向原告偿还,并由被告鲍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载明此款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因被告鲍某在邓某处的借款45万元没有偿还,经邓某、原告及被告鲍某协商,三方同意此款由被告鲍某向原告偿还,并由被告鲍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鲍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主张债权,二被告未出庭予以抗辩,因此,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鲍某借款后未偿还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与被告鲍某在2014年8月9日借款100万元及2014年8月15日借款50万元时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鲍某在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中对该笔30万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底,并且未约定利息,因此该笔借款的利息应当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原告与被告鲍某在2015年8月27日的借条中对该笔45万元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因此该笔借款的利息应当从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即从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告彭某与被告鲍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彭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鲍某、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25万元及资金利息(本金1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六个月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三个月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3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00元,由被告鲍某、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娜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