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3阅读量:(1496)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118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天长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旭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辩护人孙跃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孙某在天长市石梁路新宇巷建房期间,与比邻而居的其弟媳被告人吴某产生矛盾,并逐步激化。同年11月2日10时许,孙某安排瓦工将其门前路面抬高。被告人吴某见状阻拦,并夺走瓦工的铁锹。孙某遂与被告人吴某争夺。期间,孙某跌坐在门前路面的砂浆上。之后,被告人吴某返回自家做饭。嗣后,孙某将砂浆扔在被告人吴某家院内,并进入厨房与被告人吴某争吵。被告人吴某则持菜刀砍了孙某面部一刀,致孙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系右面部锐器创、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孙某医疗费9076元及其他费用10万元,取得孙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祁某,4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据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吴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吴某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孙跃礼提出的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腾旸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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