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汪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19阅读量:(1244)
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622民初4749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汪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0元借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被告汪某欲向原告借款,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原告现金250000元,使用六个月归还。当时原告借给了被告15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被告汪某、蔡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某与原告孙某某系朋友关系。汪某与蔡某某系夫妻,其子因承包工程需要,由汪某出面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借期为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因原告查询账户余额不足25万元,于是从银行给被告转款136000元,并给被告现金14000元,实际被告汪某从原告处借款合计1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汪某一直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婚姻登记表、短信截图、银行流水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某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汪某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汪某偿还15万元的借款诉求,应予支持。被告蔡某某与被告汪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蔡某某应与被告汪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因双方未约定,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汪某、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鹏程
审 判 员 刘晓勇
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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