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高与王某兵、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0阅读量:(142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881民初1170号
原告:王某高,男,汉族,住安徽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兵,男,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某某市。
被告:赵某,药师。系被告王某兵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系被告赵某丈夫。
原告王某高诉被告王某兵、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梅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国、被告王某兵(同时也系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高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王某兵系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兵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王某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后被告已还款48万元,尚欠12万元至今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王某兵、赵某、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辩,但王某兵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我们有多笔经济往来,但均按期归还。自2014年3月29日至11月12日共计向原告支付427500元。双方有借贷关系确系事实,总计向原告借款155万元,但我已向原告转账支付427500元,以债权转让方式清偿450000元,以商铺清偿1030800元,合计向原告支付190830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变更条据,原告以未携带为由推脱,至今未予变更。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高与被告王某兵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兵和赵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兵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王某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原始借条、转账往来记录、承诺及函告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王某兵的个人债务,故对该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对于被告辩解借款已经还清以及未变更借款条据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双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兵、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高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某兵、赵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
审判长 沈梅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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