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5阅读量:(1427)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商初字第1198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甘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周某某、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某某路XX号的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原告赵某某作为出借人及抵押权人即甲方,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即乙方,被告周某某、甘某某作为抵押人即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并在台州市东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期为起算日期;利息按月结算,每月20日支付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如乙方连续六期未足额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丙方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某某路XX号房屋抵押给甲方;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其它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某某按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告王某某交付借款200000元,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王某某未支付借款本息,原告赵某某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某某与被告甘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赵某某对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某某路XX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台房他证椒字第120XXXXXXX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XXXXXXXX,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金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