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1阅读量:(1551)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XX年XX月生,汉族,河南省某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4年9月24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覃富军,系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字(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覃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62XXX号的红色半挂牵引车,从河南省载货物到贵州省黔西县。当车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二环贵遵立交桥附近的西江传说天桥下,发现交警正在路边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为逃避交警检查,被告人崔某某未听从交警要求其停车的要求,驾驶车辆强行冲关逃离关卡。正在执勤的交警杨绪则等人遂驾驶轿车追赶被告人崔某某至北二环上贵遵路匝道口时,杨绪则驾车在该道口处拦截,被告人崔某某见状仍拒绝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强行撞开杨绪则等人用于拦截的轿车后逃逸,造成交警用于拦截的车辆严重损毁的后果。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达人民币48010元。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赔偿了杨绪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杨绪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停、覃勇、何成江、周震、阎菲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贵毕公路直属大队民警赵某、李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4)41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及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贵阳市公安局筑公交行罚决字(2014)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肇事车辆、受损车辆及现场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为逃避处罚,采取强行冲撞执行人员用于拦截的车辆等方式,并造成拦截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妨害了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冰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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