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30阅读量:(1395)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闽0213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厦门市某某区。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发镔,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于2011年10月27日6时许,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圩镇庄垵村村道时车辆驶出路外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后被至现场处警的民警当场查获,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1599mg/100ml,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为被告人庄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庄某患有脑外伤所致轻度认知障碍,具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予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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