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耿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8阅读量:(1143)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固民一初字第0356号
原告:耿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址。
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中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6月份相识,××××年××月初6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姻之初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原告考虑被告能有所悔改,向娘家借款20余万元用于建房以及购买车辆供被告从事运输,希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但被告依然如故,对原告张口就骂、动辄殴打,视原告为草芥,让原告彻底寒心。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甲未作答辩。
耿某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王某甲于2014年11月4日签名的保证书、2015年2月2日至9日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家庭财产及债务情况、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耿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于2001年6月相识,同年农历10月初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012年耿某与王某甲自建两间两层楼房。王某甲与他人合伙从事运输经营,2015年1月3日王某甲向刘某、刘某某出具借条,承认借款16万元和4万元,该借款用于购小汽车、皖C×××××号货车及清偿家中建房的债务。后因偿还债务问题耿某与王某甲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耿某与王某甲因家庭债务清偿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耿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王某乙一直在家上学由王某甲直接抚养有利于其成长,耿某应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耿某与王某甲在农村建的楼房未取得合法产权凭证、所购车辆未确定价值、所欠债务尚未清偿,因此耿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王越由被告王某甲直接抚养,原告耿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中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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