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2阅读量:(1304)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温瑞民初字第1851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一般授权)周建深、林晓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深、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农历2003年12月1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为吸毒,被告先后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2月4日,被告因吸毒出现幻觉,企图杀死原告及儿子,后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要求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杨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父母代为负担,若父母不同意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本院(2011)温瑞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质证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来源合法,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现儿子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婚后,因为吸毒,被告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12月4日,因其吸毒出现幻觉,用铁管不停击打原告,企图杀死原告,后又企图杀死儿子杨某乙,后本院因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父母同意代被告抚养儿子,并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虽然被告现在服刑,但其父母同意代被告抚养儿子,原告也同意,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二、儿子杨哲翔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杨某甲自行负担。
三、原告李某有权探望儿子杨哲翔,在原告李某探望儿子时,被告杨某甲应提供方便。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缪正坚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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