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翁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7-03-17阅读量:(152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273号
原告翁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帅,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本 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士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骄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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