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10阅读量:(131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无业,住广东省某某市。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蒋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7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吸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麦某乙、麦某丙沿佛山市一环高速公路西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一环高速公路56KM+900M(西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0160124号灯杆对开)时,小型轿车失控碰撞道路右侧路基及樵乐路立交桥桥底水泥墩,造成小轿车及路基不同程度损坏及李某、麦某乙、麦某丙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麦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2014年12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李某。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麦某乙、麦某丙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麦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麦某乙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麦某乙的家属及被害人麦某丙均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麦某丙的陈述,证人梁某、麦某甲的证言,警情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病历资料,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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