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彭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10阅读量:(15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民初11832号
原告:彭某甲,男,住广东省佛山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某某区。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毅韧、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价值150000元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补偿款7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彭某乙。双方婚后不久便经常吵架,被告性情暴躁不顾家庭,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为了儿子忍气吞声,现儿子已大学毕业,被告更置家庭于不顾,经常赌气离家数十天不归。原告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距今已逾半年期限,该半年期间,原被告持续冷战,形同陌路。
被告辩称:1、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不真实;2、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给予我经济补偿;3、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车,已经在2015年12月份卖了,钱已经用完,××以及我自己生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携带抚养原告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彭某乙,近年双方矛盾加剧,夫妻关系出现嫌隙。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被驳回离婚诉请,之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原告搬去广州市番禺区南沙与儿子同住,被告则在南海狮山照顾母亲,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被告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粤Y×××××号小型汽车已于2015年12月份卖出,原告表示不再追究,放弃对车辆分割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告认定双方感情不存、坚持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但经多方沟通调解仍不能让原告回心转意,决裂的婚姻家庭难以弥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伟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勤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