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曾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6阅读量:(121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温瑞刑初字第16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小东,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未检刑诉(2014)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曾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小东,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涂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曾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窜至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湖路边的仟口味某某快餐店门口,拦乘被害人郭某的出租车。至瑞安市塘下镇沙渎村银岙山上路边时,坐在副驾驶室的被告人王某持水果刀、坐在出租车后排的被告人曾某某持螺丝刀对被害人郭某实施威胁,劫得人民币1500余元及苹果4代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顶尚某某网吧被抓获;同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温州市锦绣路一交叉路口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す袢松砗筒撇ɡ荼桓嫒朔缸锏氖率怠⒎缸锏男灾?、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曾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500元??钕夼芯錾е掌鹗漳谥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戴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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