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章某甲、章某乙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3阅读量:(1541)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温乐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个体户,住某某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振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乙,无业,住某某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无业,住某某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叶振宇、被告人章某乙、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至同月24日,被告人章某甲伙同孔某甲(另案处理)在乐清市仙溪镇某某村的竹林旁边的空地上、山脚下的空地上开设赌场,以“六名”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每天分下午、晚上两场。赌场雇佣被告人章某乙负责抽取头薪,雇佣被告人刘某和孔某乙(另案处理)放哨。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头薪10000元以上。被告人章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以上,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证人孔某甲、谢某、干某、孔某乙、卢某、孔某丙、杨某、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甲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该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其作用与被告人章某乙相当。经查,被告人章某甲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是赌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被告人章某乙受雇于赌场,故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章某乙。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乙、刘某受雇于赌场,帮助赌场抽取头薪或放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乙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追缴被告人章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章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翔
代理审判员 虞莳莳
人民陪审员 黄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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