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2阅读量:(1581)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丹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永江,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某、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邹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川Z08***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搭载吴某某从洪雅县沿洪丹路往丹棱县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当郑某某驾车行至洪丹路丹棱县狮子坎收费站时,在准备超越前方同向何某某驾驶的川Z02***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某某)时,两车发生追尾相撞,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和彭某某不承担责任。丹棱县公安局物证所法学尸体鉴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因碰撞摔跌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何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邹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郑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何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被害人彭某某户籍资料;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仁美镇严沟村委会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询问笔录、收条复印件、谅解书、司法所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人何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Z08***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技术检验报告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Z0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信号装置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邹飞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汪成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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