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詹某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1阅读量:(117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194号
原告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充、薛九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儿子袁某某是同学关系,袁某某于2008年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袁某某于2009年以结婚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270000元。2010年8月3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77000元,其中170000元用于替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另外7000元是支付袁某某与原告之间的生意往来款。被告袁某某又在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仍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袁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对原告负有100000元借款债务,该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可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洁文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