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吕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19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1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丽荣,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2010年原告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前夫吕某甲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及了解彼此都有了好感,最终发展成恋人关系,因前夫吕某甲在内地工作,原告在深圳工作,故恋爱期间,双方只能一两个星期才能见上一面。2012年年中,原告在一次朋友聚会以中认识了被告,因两人同在深圳,被告与吕某甲祖籍也相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往自然增多,随之感情也加深,后双方情不自禁发生了亲密关系。一段时间以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但不能确定孩子的父亲是吕某甲还是被告。考虑到被告是已婚人士,原告在别无选择的同时也心存侥幸,希望孩子是吕某甲的,并决定与吕某甲结婚。经过一段时间协商,吕某甲同意放弃内地工作,选择来深圳与原告结婚并共同生活。因婚前聚少离多,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矛盾不断,女儿吕某乙出生后双方矛盾更大,吕某甲还经常将其来深圳后工作上的不顺怪罪到原告头上。工作及生活中的种种矛盾致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吕某乙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原告独自艰难抚养女儿,在要求吕某甲支付女儿抚养费时,对方总是态度消极,有时甚至联系不上对方。随着女儿吕某乙长大,原告发现女儿身上的很多特征上都与被告十分相似。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女儿吕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2、被告支付原告因抚养吕某乙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对小孩是否为被告亲生存疑,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及抚养费数额较大。如果确认小孩是被告的亲生孩子,被告愿意抚养,希望小孩一岁内的抚养费按照深圳的标准支付,精神损失赔偿可以协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曾发生亲密关系。原告与吕某甲结婚后,于2013年7月9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原告与吕某甲离婚后,吕某乙由原告抚养至今,原告称其已支出抚养费2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品滋立与吕某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吕某甲与吕某乙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经鉴定被告系吕某乙亲生父亲,负有抚养吕某乙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吕某乙并支付已支出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的女儿吕某乙由被告吕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二、被告吕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因抚养吕某乙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三、被告吕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5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00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晓 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苏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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