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与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0阅读量:(1587)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4民初671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号*座**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原告因购买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旺海公府项目房屋与被告达成中介服务协议,并签署了书面的”结算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中介费40000元,被告提供寻找发展商,挑选合适房屋等相关服务。如原告未购买发展商项目房屋,则在原告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全额退还。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后原告未能购买该项目房屋,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40000元,但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原告因购买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旺海公府项目房屋与被告达成中介服务协议,并签署了书面的”结算确认书”。确认书约定:---本人(原告)同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本人在该平台账户中的肆万元预存款转入相应的中介机构(被告)账户,作为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机构根据购房者要求代为寻找发展商,挑选合适房屋等相关服务,结算确认书第4条同时约定:购房者未购买发展商项目房屋的,则在购房者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购房者预存款按原支付路径全额无息返还。签订结算确认书后,原告于当日通过招商银行网银给被告提供的账户汇款4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原告没有购买发展商项目房屋,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预存款4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算确认书及银行明细账、被告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结算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结算确认书第四条明确约定购房者未购买发展商项目房屋的,则在购房者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购房者预存款按原支付路径全额无息返还。被告已经收取原告预存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收据为证,原告因故未购买发展商项目房屋,被告对所收取的预存款应予返还,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存款400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刘某预存款4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 鑫
审 判 员 王永起
人民陪审员 殷立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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