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7阅读量:(1178)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田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容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期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8年9月2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曦,婚后,被告经常不归家,原告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儿子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漠不关心,且经常辱骂原告,被告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通过他人了解到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的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周某曦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至18周岁;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谈婚,同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曦(曾用名周某希),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双方育有一子,由于男方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现由女方抚养。……”。2013年1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投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因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在揭阳市榕城区,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通过法院专递将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诉讼资料送达被告。庭审中,原告提出婚生儿子周某曦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属自愿结合,但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漠然对待离婚诉讼。原、被告已就婚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儿子周某曦的抚养问题,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已习惯现有生活环境,且被告周某某在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请求婚生儿子周某曦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婚生儿子周某曦由原告苏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苏
某某自行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周某某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子斌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