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6阅读量:(1146)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5民初14号
原告戴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健、章家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章家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1998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8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8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276)。
审 判 长 徐道海
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芮 燕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