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4阅读量:(140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刑初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马某),男,19**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廉立国,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8月12日10时许,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与蜂窝路交叉口会城门桥下东南角西客站地区,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由南向北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路口人行横道处,后在人行横道远离路口中心点由东向西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邵某摔倒在地,颅脑损伤,于2015年8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24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是偶犯、初犯;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案件的事实;4.被告人在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所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能够认罪,且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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