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徐某甲、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03阅读量:(1458)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杭富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炳,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孙炳、被告人佐某及其辩护人杨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底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网络上谎称可以帮助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组团打副本、获得游戏装备等,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分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2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4900元。
2.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徐某乙共计人民币4900元。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被害人付某共计人民币4750元。
4.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朱某共计人民币3600元。
5.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6.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的被害人邓某共计人民币3900元。
7.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4400元。
8.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的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11076元。
9.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吉某共计人民币12200元。
10.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周某共计人民币1150元。
1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4400元。
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且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已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佐某除对部分诈骗数额有异议外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网络上谎称可以帮助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组团打副本、获得游戏装备等,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分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74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4900元。
2.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徐某乙共计人民币4900元。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被害人付某共计人民币3750元。
4.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上海市的被害人朱某共计人民币3600元。
5.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6.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的被害人邓某共计人民币3900元。
7.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4400元。
8.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的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11076元。
9.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吉某共计人民币12200元。
10.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周某共计人民币1150元。
1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分多次骗取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1600元。
2014年9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家属分别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9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徐某乙、付某、朱某、黄某、邓某、李某甲、陈某、吉某、周某、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被骗取钱财的事实。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佐某在网上谎称可以帮助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组团打副本、获得游戏装备等,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钱财的事实。
3、被告人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徐某甲在网上谎称可以帮助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组团打副本、获得游戏装备等,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钱财的事实。
4、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虚假的银行汇款记录,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证明各被害人受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欺骗,以“缴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支付宝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将钱支付给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事实。
5、调取证据清单、电脑主机二台、电子勘查笔录及照片、截屏,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电脑中发现存在与犯罪相关的电子数据并予以固定的事实。
6、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7、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徐某甲、佐某家属分别缴纳案款290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经法庭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徐某甲、佐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被告人徐某甲、佐某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退缴在本院的赃款57476元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颖清
人民陪审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朱琳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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