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20阅读量:(1187)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昆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代理人张权,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桂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权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2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承诺尽快偿还,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一直推脱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4日和2012年10月19日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桂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英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