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7阅读量:(4852)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互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平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哈成堂,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字(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存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哈成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互助县某某中学上课期间,利用该校多媒体投影仪向初二年级四个班的236名学生播放有关“法轮功”的录音、录像,宣传“法轮功”歪理邪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扣押的物证、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国家已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仍利用学校用于教学的多媒体向236名初中二年级学生公然播放“法轮功”视频资料,宣传“法轮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1.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马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哈成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马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的悔改意识;3.被告人马某某也是蒙受欺骗的“法轮功”受害者。提出的量刑意见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互助县某某中学给学生上课期间,利用该校多媒体投影仪向初中二年级四个班的236名学生播放有关“法轮功”的录音、录像,宣传“法轮功”歪理邪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记录。证明2013年5月23日17时24分,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教师孙某某报警,称该校教师马某某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宣传“法轮功”;
2.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石某某、马某某、尹某某、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23日11时05分至45分,马某某老师上了一会生物课后把U盘放在教室电脑上,给他们班的60名学生播放了U盘里的视频《大法洪传》、《伪火》,边放边说:“让你们见识个‘法轮功’的好处。”播放至下课;
3.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初二(2)班学生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22日11时15分至45分,马某某老师上了一会生物课后用U盘通过多媒体向他们班的60名学生播放了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影片《大法洪传》、《伪火》,播放至下课;
4.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初二(3)班学生刘某某、王某丁、甘某某、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22日14时40分至15时20分,马某某老师上了一会生物课后把U盘放在教室电脑上,给他们班的59名学生播放了U盘里的具有“法轮功”内容的视频《大法洪传》、《伪火》,播放至下课;
5.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初二(4)班学生王某戊、刘某、王某己、贺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23日11时55分至12时35分,马某某老师上了一会生物课后把U盘放在教室电脑上,给他们班的57名学生播放了U盘里的具有“法轮功”内容的视频《大法洪传》、《伪火》、《打鼓哥》,播放至下课;
6.被告人马某某之夫王某庚证言。证明马某某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1999年停练。2010年又开始修炼。每晚12时、凌晨3时、马某某跟着MP5内下载的“法轮功”音乐练;
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照片。证明2013年5月23日18时50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在互助县某某中学的宿舍和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扣押MP4、MP5各1个、记事本1本;同日18时05分,对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号家属院*号楼***室进行了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记事本1本、刻录光驱1个、移动存储器1个、“法轮功”宣传书籍1本。期间,从马某某处扣押U盘1个、华为手机1部。上述物证经被告人辨认确定无异,并供述在电脑、MP4、MP5、记事本、移动存储器、U盘、手机内均具有“法轮功”内容;
8.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的勘验笔录及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转换证据情况说明。证明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将涉案MP4、MP5、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证据提取固定后刻录成光盘9张。MP4、MP5、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具有“法轮功”宣传内容;
9.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及该校德育处副主任孙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给该校师生及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10.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某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校初中二年级四个班共计学生236名;
1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其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1999年,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她给学校写过检查,并保证不再相信“法轮功”。2006年,她又开始修炼“法轮功”。2010年11月,她从互联网火凤凰网站下载了《法轮大法洪转》等宣传“法轮功”内容的视频,并复制到U盘修炼“法轮功”。2013年5月22日、23日,她给互助五中初中二年级四个班的学生上生物课时,用教学用的多媒体投影仪给学生播放《法轮大法洪转》等内容,向学生宣传“法轮功”;
12.青海省女子监狱朱某某、青海省女子劳教所肖某出具的对马某某教育转化情况及建议、马某某书写的揭批书、保证书、悔过书。证明朱奇梅、肖斐于2013年6月7日至7月6日对马某某开展了集中教育转化工作。马某某对“法轮功”的思想认识有较大转变,认识到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有悔过表现,交代了其违法犯罪事实、宣传品的来源及上线等重大情况,主动书写了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按照“法轮功”人员转化的“五条标准”,经评估认定马某某实现基本转化。建议相关部门在审理马某某案件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定罪量刑等环节上予以从轻考虑;
13.平安县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鉴定表。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给学生上课之机,在公共场所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学生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哈成堂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U盘2个、笔记本电脑1台、MP4、MP5各1个、手机1部、刻录光驱1个、记事本2本、书籍1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兰向阳
审判员 贺生胜
审判员 马秀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朝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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