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甲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7阅读量:(1089)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郭某甲,男,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住武夷山市。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晋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占红亮、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19**年*月生育一子郭某某,现为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分居至今,曾于2010年至2012年三次向法院诉请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均以给被告和好机会为由而撤诉,原告撤诉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后购置的房产可归被告所有,婚后所负的10万元债务也同意由其分期偿还给被告。
被告叶某某辩称,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而成婚的,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被告仍然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叶某某自主相识,经自由恋爱双方于1992年7月登记结婚。19**年生育一子郭某某,现为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加之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三年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劝解撤诉之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2014年5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置有坐落在武夷山市安平路**号***室住房一套,原告另欠有被告娘家亲友10万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和本院的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并不和睦,原告于2008年起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诉请离婚,经本院劝解撤诉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和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再次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表示婚后添置的房产可归被告所有,所负债务由其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坐落在武夷山市安平路**号***室住房一套归被告叶某某所有;
三、原告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偿还被告叶某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审判员 曾晋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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