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甲诉与周某乙、祝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29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1802号
原告周某甲,女,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云婷,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祝某某,女,住武夷山市。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占红亮、叶云婷,被告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周某乙系原告胞弟。因为原告嫁到台湾,为了让父母有房居住,2007年3月,原告出资购买了武夷山市丰和园二期*幢*层***号房屋。因原告是台湾籍,购买该房要按揭贷款,于是原告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被告周某乙、祝某某夫妻名下。现原告回国,子女需要上学,需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将位于武夷山市百花路东侧(丰和园二期)*幢*层***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
被告周某乙未作答辩。
被告祝某某辩称,讼争房屋属原告出资购买属实,因房屋是以被告名义购买和按揭贷款,致使被告不能享受一套房房贷的优惠政策。另外,被告为原告房屋装修有付出劳动,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需给予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系姐弟关系,被告周某乙与被告祝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早年嫁至台湾,其武夷山市居民身份已变更为台湾居民身份,2003年委托二被告以周某乙、祝某某名义购买武夷山市丰和园二期*幢*层***号房。原告支付了首付购房款,其余款以二被告夫妻名义按揭。2013年底,原告还清了银行房贷。2014年9月,原告在被告协助下,交纳了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后因被告祝某某反悔,房产过户手续最终未能办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讼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交纳税费的凭证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属于原告周某甲出资购买,产权属于原告周某甲所有,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证明,亦为被告祝某某庭审中所认可。原告在付清购房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拒绝办理,于法无据,故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为原告装修房屋有付出劳动,以及因以被告名义贷款,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原告予以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乙、祝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甲将坐落于武夷山市百花路东侧(丰和园二期)*幢*层***房屋(房权证号:武房字第20134***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3第05***号)的房产手续过户至原告周某甲名下。
本案受理费5168元,由被告周某乙、祝某某负担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晋武
审 判 员 林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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