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禧与李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698)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陈某禧,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陈某禧诉被告李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禧的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禧诉称:2006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006年3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二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有被告亲立的借条为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鸿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鸿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年2月17日向原告陈某禧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依约将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给付被告后,由被告亲笔写下内容为”兹李某鸿向陈某禧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2006.2.17,借款人:李某鸿”的”借条”交原告存执。被告又于2006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立下内容为”李某鸿向陈某禧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借款人:李某鸿,2006.3.10”的”借条”交原告存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付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鸿向原告陈某禧借款二笔合共人民币300000元用于做生意,其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二笔合共人民币30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二份”借条”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没有付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尚欠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鸿欠原告陈某禧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和该款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李某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扬庆
审 判 员 张纯滔
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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