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318)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延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国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国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因家庭生活临时周转所需,于2012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17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天,被告应于2012年5月28日还清,若没有按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0.5%收取违约金。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11700元,并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借款的逾期违约金5660.1元(违约金计算时间暂时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时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借据》,该《借款担保借据》中的出借人郑某某;借款人黄某某。《借款担保借据》第一条、借款金额:11700元;第二条、借款用途:短期流动资金周转。第三条、借款利率:空白;第四条、借款期限10天,即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6月28日;第六条、违约责任:逾期违约按日0.5%收取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借据》和本案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1700元,逾期违约金按日0.5%计算,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借据》为依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庭审中,原告确定从违约之日(即2012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11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黄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代前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新平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