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547)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延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诚,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国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红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文诚、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甲诉称,婚前就认识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矛盾日益尖锐,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而且争吵越来越激烈,夫妻间感情也日益淡薄。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和儿子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章某乙判归原告章某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章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各自占有的衣物等专属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一边在外打工,辛辛苦苦地赚钱贴补家用,一边任劳任怨地照顾年幼的儿子,而原告则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工地,赚钱养家,夫妻恩爱,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的家。2008年11月5日,双方用同居生活六年多的积蓄以原告章某甲的名义购买了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XX号五丰佳苑X座X室(建筑面积为87.21平方米)房产一套,之后双方共同偿还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直至今日。在邻里、村里人眼中都是一个五好家庭。被告对丈夫、儿子都是疼爱有加,已尽到作为一名妻子及母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这次之所以提出离婚,可能是因为其在外跑工程业务,接触不良社会风气,受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一时冲动才提出来的,这做法虽然很伤被告的心,伤害到了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对孩子,对这个家还是有一定的感情的。为了挽救夫妻感情,也为了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农历2002年12月27日在江西省自行认识,2003年正月初七到福建省南平市同居生活。同年**月**日生育男孩章某乙,2009年1月8日在江西省丰城市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9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王某离家到广州打工。
庭审中双方自述,在共同生活期间,主要以承包原告姐夫承建的建筑工地的水电工程为生,在南平、建阳等地。2008年11月5日购买了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XX号五丰佳苑商住楼X幢X层X室房产,建筑面积为87.21平方米,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章某甲。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同居6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目前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子。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红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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