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黄某年诉被告黄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4阅读量:(1453)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76号
原告黄某年,男,19**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华,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某区。
原告黄某年诉被告黄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年诉称,2006年8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银行存款凭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被告黄某华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8月17日,被告黄某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黄某年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注明:今借到黄某年现金50000元,黄某华,2006年8月17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表示偿还,但目前无力偿还,至今分文未付,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某华偿还原告黄某年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36元,合计1586元,由被告黄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建
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
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镇宇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