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153)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密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014年8月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惠平,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惠平到庭参见诉讼。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黑GD8XXX号蓝色本田飞度小型轿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密山市兴凯镇粮库东侧时,将前方行人被害人于某某(女,XX岁)撞倒,造成于某某受伤,李某甲驾驶车辆逃跑。经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目前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李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正侧面照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行驶照片、办案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中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录像照片、关于李某甲事故认定书的补充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赵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李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家属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李某甲系自首,没有前科劣迹,平日表现一贯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李某甲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李某甲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运华
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
人民陪审员 栾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管云敏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