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452)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凯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郑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贵州省某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雪刚,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某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唐兰,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雪刚、被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01年2月6日,我与被告江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生育女儿江某。2011年12月11日,被告向我提出离婚。被告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21日再次向我承诺付款,但仍然没有兑现承诺。2013年3月16日,被告正式向我提出分居。同年7月9日,我向所在社区申请调解,因双方在财产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社区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女儿江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予以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郑某为证明诉请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页,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6页,拟证明被告的名字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4、2011年12月11日的《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2页,拟证明原、被告曾自行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认可自己有过错行为并自愿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的事实;5、《付款承诺》复印件一份2页,拟证明被告认可自己有过错行为,承诺给予原告及女儿补偿的事实;6、《离婚协议》、《承诺》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拟证明被告因有过错行为,自愿承诺给予原告补偿的事实;7、《照片》原件7张,拟证明被告与陈姓女子在一起并生育有一个女儿的事实;8、《进账单》复印件一份13页,拟证明被告有经济能力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9、《银行存/取款凭证》复印件32张共8页,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以及被告办理银行卡存取款的情况;10、《银行卡》10张复印件共2页,拟证明被告在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事实;11、《手机短信》5条复印件共5页,拟证明原、被告手机短信交往情况以及被告自愿给予原告补偿的事实;12、《手机短信》复印件一份8页,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以及被告威胁原告的事实;13、《合伙协议书》、《合伙企业退伙协议》、《工程决算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款拨付申请》、《记账本》复印件各一份共46页,拟证明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以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14、《借条》5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签单)》1张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拟证明原告享有的个人债权情况;15、《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拟证明被告以其堂弟江毅的名义在某某恒大城购买房屋的事实;16、《录音光盘》1张(当庭播放),拟证明被告堂弟江毅没有在某某恒大城购买房屋以及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实;17、《离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本案纠纷经社区调解未果,被告认可有过错行为并自愿给予原告补偿的事实。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有:《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复印件十二份共125页,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情况。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编号201***001《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共31页,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花园8幢1单元1-10-4号房屋一套,尚欠银行贷款的事实;2、合同编号201***0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共36页,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某某市永华厂安置房1幢1单元1-4-3号房屋一套,尚欠银行贷款的事实;3、《汽车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5页,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雪佛兰轿车(贵H***3)一辆,尚欠银行贷款的事实;4、《某某花园车位认购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1页,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花园地下停车位1个(62号),尚欠车位款未付的事实;5、《保险单》、《保险合同》、《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共12页,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事实。
被告江某某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口头辩称:我的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有很多应酬以及与原告有矛盾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我的当事人同意离婚。虽然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离婚后,我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上愿意给予原告适当照顾,女儿由我的当事人抚养,不需要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2011年12月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稳住原告的情绪,事后双方已和好,并没有实际履行该离婚协议。原告提出离婚后,我的当事人从未逃避应尽的家庭责任,一直给付原告及女儿各项费用。承诺书涉及的部分财产现已不存在,因经济困难,我的当事人无法继续给予高额的抚养费。
被告江某某为证明辩解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2013年6月3日的《借条》、《中国信合回单联》复印件各一份1页,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3日向周某艳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的事实;3、2014年4月28日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贵州分行卡卡转账凭条》复印件各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谌某田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经营生意的事实;4、《记账单》复印件一份1页,拟证明被告通过何平将家庭开销费用给付给原告的事实;5、《银行账户查询清单》复印件一份3页,拟证明被告的银行账户已经没有存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2月6日到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江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09年起出现裂痕。2011年12月11日,原、被告就离婚事宜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1、江某某一次性支付郑某400万元;2、江某某借给梁某峰的50万元、借给吴某安的6000元归郑某所有;3、皮卡车(贵H***8)、塔吊(47米臂长)、搅拌机归郑某所有;4、三处房产【某某公司一套(系婚前原告父母购买)、某某花园和某某阳光各一套】归郑某所有;5、投资在黔西南鸿建公司的资金20万元,由江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郑某;6、尼桑轿车(贵H***8)归江某某所有;7、截至2011年12月11日的所有外债由江某某自行偿还,与郑某无关;8、某某阳光的房产交付使用后,郑某将房屋出租给鸿建公司使用,鸿建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200元,另签订租房合同;9、以上4706000元,由江某某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郑某;10、女儿由江某某抚养,大学毕业前与郑某共同生活,由郑某监管。事后,被告未履行该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主要内容为:一、郑某与江某某购买的两套房产(某某花园及某某阳光)归郑某所有,江某某租用某某阳光的房产作办公用房,每月支付郑某租金;二、江某某补偿郑某及女儿江某500万元,作为二人的生活费和女儿江某的成长费,每月支付5万元。事后,被告亦未兑现承诺。2013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同年6月25日,原告就离婚纠纷向某某市振华社区提出调解申请,在社区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25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均无异议,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因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案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另查明:经本院征求被抚养人江某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房屋两套,某某市某某花园*幢*单元*号(2010年9月3日购买,购买价429384元,现原告在居住)、某某市永华厂安置房1幢1单元1-4-3号(2011年5月11日购买,购买价334834元,现出租给他人使用);2、汽车两辆,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贵H***3,2012年11月15日购买,购买价159900元,现由原告使用)、尼桑轿车一辆(车牌号贵H***8,2009年5月30日购买,购买价197800元,现由被告使用);3、停车位一个(某某市某某花园地下停车位62号,2012年10月30日购买,购买价92000元);4、某某仓*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时间2011年1月7日,交费期间5年,每年1万元,保险期间10年即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5、银行存款26802.55元;6、以被告名义在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某某分公司出资1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有:梁某峰借款30万元、吴某安借款63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购买前述两套房屋及雪佛兰轿车尚欠的银行贷款、保险贷款35000元(从前述保险中贷款用于支付停车位款)。
再查明:原告除向本院提交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外,还提交了一份自拟和未经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诉请第二项、第三项中提及的离婚协议均指上述两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所指的某某阳光的房屋即指位于某某市永华厂安置房1幢1单元1-4-3号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口头答辩意见(被告当庭认可)以及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夫妻感情从2009年出现裂痕后日益恶化,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分居生活、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事实,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
一、《离婚协议》、《付款承诺》的效力问题
2011年12月11日的《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2012年1月21日的《付款承诺》系由被告自愿出具,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离婚协议、付款承诺产生法律效力是以原、被告当时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当时未解除婚姻关系,事后仍然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和付款承诺均未得到实际履行,故离婚协议与付款承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交的另一份离婚协议,不仅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如前所述,对双方当事人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诉请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小孩抚养费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小孩江某的抚养问题
考虑到生活中的性别差异,以及原、被告离婚后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无不利,同时鉴于江某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也表示尊重小孩的意愿,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被告经济收入能力,本院认为小孩江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较为适宜。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与承担问题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本院作如下处理:1、位于某某市某某花园*幢*单元*号的房屋、雪佛兰轿车(贵H***3)、某某市某某花园地下停车位(*号)、银行存款26802.55元归原告所有,房屋和车辆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2、位于某某市某某厂安置房*幢*单元*号的房屋、尼桑轿车(贵H***8)归被告所有,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3、债权306300元(其中梁某峰借款30万元、吴某安借款6300元)归原告享有;4、某某仓*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收益归被告享有,尚欠的保险贷款35000元由被告偿还;5、以被告名义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出资12万元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
离婚后,原告有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被告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的行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称曾分别向周某艳、谌某田、向某梅借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虽有借条和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原告对借款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上述借款本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还称以其名义投资的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某某分公司负有债务67万元,在投资额范围内的相应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债务事实只有本人陈述,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同样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诉请与被告江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江某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江某某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江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江某某有探望小孩江某的权利,原告郑某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三、位于某某市某某花园*幢*单元*号的房屋、雪佛兰轿车(贵H***3)、某某市某某花园地下停车位(*号)及银行存款26802.55元归原告所有,房屋和车辆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债权306300元(其中梁某峰借款30万元、吴某安借款6300元)归原告享有。
四、位于某某市某某厂安置房*幢*单元*号的房屋、尼桑轿车(贵H***8)归被告所有,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某某仓*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收益归被告享有,尚欠的保险贷款35000元由被告偿还。以被告名义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某某分公司出资12万元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原告郑某、被告江某某各负担1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彭 春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审判员 粟周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顺钰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