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邱某、程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491)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玉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世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1973年1月30日,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程某、叶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慕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叶某、程某及其辩护人余世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于2012年10月开始从事“六合彩”赌博记码,在其处押码的有南山乡、怀玉乡等地群众20多人,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叶某共收取赌资20余万元,其按一定比例提成,共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叶某将赌民押注的部分赌资上报给上家即被告人程某处,被告人程某共收取被告人叶某上报的赌资20来万元,被告人程某按一定比例提成,共获利近2万元。被告人程某将收取的赌资又上报给被告人邱某,被告人邱某通过“六合彩”做庄赌博,共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南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查询资料,被告人叶某提供的投注记录及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程某、叶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事“六合彩”供他人押注并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主观恶意小,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证据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相符,依法不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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