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肖某明与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54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38号
原告肖某明。
委托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某某区某某街**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某彬,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肖某明与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与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明诉称,2014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某某小区**区*幢*楼*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07.47㎡,单价为3600元/㎡,总价款为386892元,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办理网签手续。原告于2013年2月13日入住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均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某某小区**区*幢*楼*号住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愿意协助肖某明办理房屋产权证,只是本案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属于安置房,但涉案房屋并没有安置给别人,是属于被告所有的,所以涉案房屋现在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当时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原告给了被告20元的购房款,剩余的款项是用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抵扣的。被告已经将办理产权证的手续交给了建设局,最快年前应该会把产权办理下来。
原告肖某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2:收条原件两张、供电发票原件一张、某某小区入住通知书原件一张、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购房款全款交付,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经装修入住,但被告仍为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2:收条复印件一页,证明被告将某某小区**区*幢*楼*号交付给原告肖某明的事实;该房屋房价计算为107.47㎡×3600元/平方米=386892元,被告收取了20,余款为186892元用一区、二区附属工程款品跌。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
原告肖某明所举证据1、2及被告所举证据1、2形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4年2月7日,原告肖某明与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收条的方式形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某小区**区*幢*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7,47㎡,单价为3600元/㎡,房屋总价款为386892元。原告肖某明于当天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三个月内办理网签手续。2014年2月13日,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2014年2月15日,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后原告肖某明多次要求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未果,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所购买的某某小区**区*幢*楼*号住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明与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原告肖某明也向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向原告肖某明交付了该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合同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肖某明办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某小区*区*幢*楼*号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资阳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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