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与贾某贤、周某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470)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03民初649号
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勇,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贤。
被告周某花。
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贤、周某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华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贤、周某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经常向原告单位购买奶品,2015年年底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27300元奶款,被告承诺4个月内还清。2016年2月底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继续供奶品并口头承诺尽快结清之前的货款,至3月下旬原告又供了6302元奶品给被告,被告仍未能结清之前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共计33602元。
被告贾某贤、周某花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奶品供给散户,2015年年底,原、被告对账,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言明“从2016年起每月13日结清上月奶款,所欠某某公司货款27300元在4个月内还清。承诺人贾某贤、周某花。”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6年3月送6302元奶品给被告。2016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36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贾某贤、周某花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两被告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庭后,本院找被告进行调解,被告认可欠原告的奶款为33602元,但认为原告私自停送被告奶品导致被告客户流失,且被告收不回客户的奶款,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只同意偿还货款20400元,余款13202元应视为弥补被告的损失。后经多次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33602元货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的谈话笔录及原告提供的供货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货款,应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602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停供奶源导致被告产生一万多元损失,要求以货款抵算损失,该主张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贤、周某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泰州市某某乳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02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贾某贤、周某花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在履行上列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开户行:某某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14;)。
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涛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