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462)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2974号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9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未尽到作为一名丈夫、父亲的责任,家庭事务全由原告一人负责。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曹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17余年,感情一直非常稳定。即使双方存在一定矛盾,也是普通的家庭琐事。被告认为原告是一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媳妇,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承担起应尽的家庭责任,希望能和原告重新和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22日生一子曹某翔。双方婚后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产生一定矛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西琳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