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284)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芒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某周,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洪兴荣、杨莹,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士(系肇事车驾驶员),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学文化。
被告刘某辉(系肇事车所有人),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学文化。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龚某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安宝,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王某周诉被告郭某士、刘某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兴荣、杨莹、被告郭某士、刘某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安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周诉称,2014年7月21日20时30分,被告郭某士驾驶越野车,在国道320线K3532+200米与遮安路交叉口由北向东转弯时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直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郭某士垫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在接受了12天的住院治疗后,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绝对卧床休息叁月,专人护理,合理功能锻炼,2月后复诊,不适随诊”。在住院及卧床休息期间由原告叔叔杨某恩护理照顾。2014年7月,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3XXXXXXXX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郭某士在通过未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与直行车相撞,被告郭某士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2014年11月10日,原告委托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4年11月12日,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4XX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王某周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另据了解,越野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刘某辉,该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93408.90元;2、请求法院判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上述各项损失费用及赔偿计算标准具体为:1、医疗费9148.63元;2、误工费22600元(1、事故发生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定残日为2014年11月12日,务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总计误工113天;2、原告固定收入每天200元;3、113天×200元/天=22600元);3、护理费34192.08元(1、事故发生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出院日期为2014年8月2日,出院医嘱建议绝对卧床三个月,总计护理104天;2、护理人杨某恩固定收入为每年12万,即每天328.77元;3、104天×328.77元∕天=34192.0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事故发生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出院日期为2014年8月2日,总计住院12天;2、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3、12天×100元∕天=1200元。)5、残疾赔偿金139416元(1、云南省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23236元;2、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30%;3、23236元×20年×30%=13941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5156元(1、云南省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为15156元;2、15156元×1年=15156元)7、摩托车修理费1600元;8、鉴定费700元。上述各项费用总计193408.90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22000元;剩余102012.71元(224012.71-122000=102012.71元),原告与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承担102012.71元×70%=71408.90元。)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及请求不完全符合事实。1、对原告的误工费天数认可,但误工费每天200元的标准不予认可,误工费每日200元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原告未提交相应纳税证明;2、医疗费认可;3、对护理费及护理天数均不认可,医嘱建议绝对卧床2个月,非3个月,每日护理费应为100元,答辩人认可的护理费为:60天×100元/天=6000元;4、住院伙食费1200元予以认可;5、伤残赔偿金认同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不认可8级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因鉴定材料为原告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资料(包括云南省德宏州医疗集团MR诊断报告单及出院记录)。云南省德宏州医疗集团MR诊断报告单中:“椎体未见明显压缩变扁”;出院记录表述:“2014年7月21日我院腰椎X片检查示:右侧12肋骨骨折,L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L3-5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持排。”而鉴定机构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8.3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作为认定标准。其鉴定依据及鉴定标准存在矛盾,不符合事实,要求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6、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支持5000元即可;7、摩托车修理费仅认可答辩人定损的金额1200元;8、鉴定费700元予以认可。
被告郭某士、刘某辉辩称,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应如何认定;二、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需重新鉴定。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共向本院提交以下八组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二、原告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伤残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3XXXXXXXX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1、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2、事故当事人为原告王某周与被告郭某士,肇事车车牌号为XXX;3、被告郭某士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四、德宏州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欲证明1、原告因本事故伤及腰背入院治疗;2、原告出院时间为2014年8月2日;3、出院医嘱为“绝对卧床三月”;
五、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4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欲证明原告王某周伤残等级为八级;
六、《施工队用工合同》、误工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受伤前的固定工资为每天200元;
七、《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资格证书、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收入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护理人员杨某恩固定工资为每年12万元;
第八组、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收据1张、芒市小鸾摩托车配件销售部发票1张、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发票1张,欲证明1、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的各项医疗费合计为9148.63元;2、摩托车修理费为1600元;3、伤残等级鉴定费为700元。
经质证,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出院记录的医嘱为“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并非原告主张的“绝对卧床休息3个月”,且病情证明书与出院记录系同一医生作出,内容却相互矛盾;对第五组、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其主张的误工费每日200元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原告未提交相应纳税证明;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第八组证据中的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一张、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发票一张予以认可,摩托车修理费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为准。
经质证,被告郭某士、刘某辉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八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五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六组、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共向本院提交德宏州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出院记录医嘱为“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与病情证明书的医嘱相互矛盾。
经质证,原告王某周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的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郭某士、刘某辉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交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重新进行鉴定。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同意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指定到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5月19日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王某周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经质证,原告王某周、被告郭某士、刘某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对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云永司鉴字(2015)临鉴字第2000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云永司鉴字(2015)临鉴字第2000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郭某士、刘某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7月21日20时30分,被告郭某士驾驶车越野车,沿国道320线K3532+200米与遮安路交叉口由北向东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即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2日),产生住院医疗费共计9148.63元。经庭审查明,被告郭某士在原告王某周住院期间支付了5683.03元(德宏州人民医院门诊费收据6张,金额共计683.03;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2张,金额共计5000元)。2014年7月,该事故经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3XXXXXXXX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士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周负次要责任。2014年11月10日原告王某周自行委托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提交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因原、被告对是否重新鉴定及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分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同意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指定到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5月19日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王某周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郭某士驾驶的越野车车主为被告刘某辉,该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3408.9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因被告郭某士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与操作不当的原告王某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被告郭某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责任比例70%,原告王某周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责任比例3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22600元、护理费3419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156元,结合本案事故的责任及原告的伤情,本院对原告的这三项请求予以酌情支持。依据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王某周在此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9831.66元;2、误工费15142元(113天×134元/天=15142元);3、护理费10200元(102天×100元/天=10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2天×100元/天=1200元);5、伤残赔偿金92944元(23236元×20年×20%=9294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摩托车修理费1600元;8、鉴定费7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36617.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周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1431.6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周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630.2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原告王某周返还被告郭某士垫付的款项人民币5683.03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4元,由原告王某周承担284元(已付),被告郭某士承担1000元(未付),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同法
审 判 员 罗乔文
人民陪审员 李 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勒邦果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