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江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254)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曲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姚丽,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孙雁飞,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兴逢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丽,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雁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一子江XX?;楹笥捎谒叫愿癫缓希欢戏⑸芎蠓蚱薷星橹鸾テ屏?。2011年10月17日,原告搬至单位宿舍,两人自此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5月起诉离婚,同年10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没有任何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姜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很好,婚后20多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生子也期望父母能够维持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导致的,只要原告能够真心改过,夫妻关系仍然能够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年*月*日生一子江xx?;楹蠼铣な奔渌礁星榻虾?,近年来,由于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相处失当,致使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3)安曲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与异性相处失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虽未得到改善,但也没有继续恶化,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希望双方多从家庭、从子女、从对方考虑,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原告江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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