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东乡县某局与徐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776)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东乡县某局,地址江西省东乡县荆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建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生。
原告东乡县某局与被告徐某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乡县某局诉称,2009年8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店面出租合同”。此合同约定,原告将某某开发局办公室一楼第7-8间(东面起始计算)店面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480元。且约定合同的期限为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该租赁期满时,原告考虑该租赁房屋另有用途,要求被告搬离店面。但是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责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同时给付租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以原告东乡县某局为出租方(即甲方),被告徐某生为承租方(即乙方)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原某某开发管理局办公楼一楼店面租给乙方,月租金为人民币1480元,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房租的押金即3000元。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经甲方对乙方租用的店面验收合格并结清房租水电费后,再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合同期限壹年,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搬出现所租店面,但被告至今未搬出所租店面。2015年9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同时给付租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徐某生房租交付至2015年7月31日止。
上述事实,有店面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法院核实,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告东乡县某局与被告徐某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诙偃逄豕娑?,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该返还租赁物。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16日期满,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及被告腾房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房租只交至7月31日,其应支付自8月1日开始占有店面所产生的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交付的两个月押金3000元,可在与原告结算租金时予以扣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东乡县某局与被告徐某生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徐某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房;
三、被告徐某生所欠房租应按1480元/月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算至腾房之日止,并扣减押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某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俊灵
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
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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