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与宋某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396)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702民初929号
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东侧某某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某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某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宋某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英,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仲裁(2015)488号裁决查明事实不清,该裁决没有查清压力容器是原告垫付的培训费还是被告自己支付的费用,就直接裁定原告向被告归还压力容器操作证,忽略办证的费用返还的问题。现要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5750元;原告同意归还压力容器操作证证书,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培训费用780元。
被告宋某娣辩称,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应当归还压力容器操作证书,被告不承担培训费;原告拖欠被告2015年11月份部分保险金,拖欠部分应当支付被告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7日,宋某娣与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7日。宋某娣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某某公司拖欠宋某娣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450元。宋某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500元。2015年11月3日,宋某娣与某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驿劳人仲案字(2015)4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解除某某公司与宋某娣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宋某娣2015年6月27日至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450元;某某公司向宋某娣支付经济补偿15750元;某某公司归还宋某娣的压力容器操作证书。某某公司对该仲裁不服,并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仲裁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5年7月27日,宋某娣与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1月3日,宋某娣申请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7月27日至2015年11月3日,并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劳动存续期间,某某公司未支付宋某娣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宋某娣拖欠的工资6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宋某娣在某某公司工作10年4个月,故某某公司应向宋某娣支付10.5个月的经济补偿15750元(1500元/月×10.5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某某公司在宋某娣离职时扣押其在工作期间考取的压力容器操作证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某某公司应归还宋某娣所有的压力容器操作证书。对某某公司要求宋某娣返还垫付的培训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宋某娣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请求,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娣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限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娣支付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的工资6450元。
三、限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娣支付经济补偿15750元(1500元/月×10.5个月)并返还宋某娣所有的压力容器操作证书。
四、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某某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朝晖
审判员 宋 方
审判员 邓卫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娄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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