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吴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17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衢龙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农民。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姜某某归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姜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皎、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14年11月11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原告催款,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桂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咏华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