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301)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5247号
原告高某。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张德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特别是对被告的家风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家人自私、狭隘、野蛮、无理,而且不能够改变。由于原、被告成长环境不同,导致思维方式不同、处事方式不同、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根本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在娘家居住,两人长期分居,这种婚姻早就不该持续下去了。请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如被告要求抚养,原告同意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范某辩称,二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存在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处事方式的不同,我和孩子在我娘家居住是因原告没为我家交纳取暖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高某甲(20**年*月**日出生)?;楹蠓蚱薷星樯泻?,自双方有了女儿后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载卷为凭,业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并且共同育有女儿,双方不应因家庭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而采取离婚的方式解决,而是应该多关心、体贴对方,相互理解、相互尊敬、相互疼爱。为共建幸福美满家庭做出自己的努力。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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