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929)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1号
原告李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君,平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代理人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坤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冉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与2002年相识并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子女,2008年11月10日在平昌县西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橐龉叵荡嫘诩涔餐郝蛭挥诖锵厥耪蛟诮址课菀惶?。因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4月1日,双方分开生活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与原告婚前了解时间较长;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称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达县石桥镇在街房屋一套不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3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何某甲(现在校读书),2005年1月24日生育一子何某乙(现在校读书),2008年11月10日在平昌县西兴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楹?,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为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4月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至今。2013年12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何某甲、何某乙身份信息,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书面答辩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经历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两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之所以出现不睦,乃是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能够建立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坤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少华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