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324)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耀民初字第0033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
委托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铜川市。
王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3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石某轩。后由于王某某和石某某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难以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使本来就不牢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婚生子石某甲由王某某抚养,石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石某某负担。
被告石某某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王某某和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3日双方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一男孩石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和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两人已有足够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家庭美满幸福。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应互相包容与信任,互敬互谅,珍惜幸福,承担夫妻、父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和石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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